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鲁教财字[2001]38号、鲁农银发[2002]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和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贫学兼优、在学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而确实无法提供贷款担保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下称借款学生)提供的、无须担保(信用)的并由国家财政给予在校期间全额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下称国贷办),作为我院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 为我院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由山东省政府委托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有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下称经办银行),具体负责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承诺按时偿还本息,在毕业后贷款未还清前每年至少和经办银行网点联系一次,并及时提供最新联系方式;
6、其家长或配偶同意其贷款申请;一名本院教师、一名不欠费并未申请助学贷款的同班同学(班长或生活委员)同意为其贷款进行见证;国贷办同意对其贷款进行介绍推荐;
7、同意接受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国贷办审核同意后,集中向银行经办网点推荐。
第六条 国贷办职责:
1、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
2、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办理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4、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5、协助经办银行对毕业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6、经办银行与学院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除学院老师和同学作为见证人外,学生家长必须作为贷款见证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读学年数×[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聊城市为120元/月) -学生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它方面的资助)。
第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条 每年度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证明)、户口卡、学生证及复印件;
2、入学后历次考试的成绩单(由教务处提供并盖章)。新入学学生须提供入学通知书、高考成绩单;
3、本人在经办银行网点开立的活期储蓄结算帐户;
4、本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本人父母或配偶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5、本人每年可得资金(包括社会、学校等方面的资助资金)证明材料。国家、政府或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可提供获得奖学金的证明;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获得者可提供相关证书;参加勤工助学者,可提供相关证明;
6、男性研究生借款学生年满22周岁、女性研究生借款学生年满20周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7、本人父母或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教师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卡和学生证;
8、借款学生父母或配偶出具的并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共同还款确认书》,明确在借款学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其它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9、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或借款学生所在本学院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
1、约见借款学生和教师、学生见证人,查阅学生档案;
2、调查借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或考试不及格问题;
3、调查借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等问题;
4、调查借款学生有无可能出国留学或定居、家庭成员是否书面承诺共同还款、是否承诺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所在学院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学习成绩判定标准:
1、在校生学习成绩判定标准如下: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80分—90分之间(不含90分)的为优良;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70分—80分之间(不含80分)的为良好;必修课全部及格而且平均分在60分—70分之间(不含70分)的为一般,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的为较差;
2、新入校学生的学习成绩根据高考成绩判定,标准如下:超过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含20分)的为优秀;超过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10分—20分(含10分)的为优良;超过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5分—10分(含5分)的为良好;达到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但不超过5分(不含5分)的为一般;达不到高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而入学的为较差;
3、对预科生、新生高考成绩超过当年高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不足5分的、个别学期平均分不足70分的或当学年应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而未及格的应由“办公室”与贷款经办网点根据申请学生具体情况协商决定是否同意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程序:
1、借款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借款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3、国贷办审核确定;
4、经办银行审批;
5、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签定借贷合同等。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未被批准或中途暂停的除外),并需在新学年开学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学院推荐向国贷办提出申请,经审查、研究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归还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将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学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十日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前一年的年末。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情况在毕业后一至两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不可超过六年(含六年),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银行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九条 因借款学生继续求学深造(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向经办网点及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书面证明,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由借款学生、贷款经办网点签定《贷款展期协议》,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第二学士学位及研究生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二十条 毕业后自愿服务西部、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及艰苦行业的借款学生,离校前应向经办网点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并与贷款经办网点签定《贷款展期协议》,办理展期手续。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我校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并由借款学生全部自付。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前还清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可使用金穗卡或现金还清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调整后的规定的月份起,自当月于每月10日前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帐户内足额存入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由贷款经办网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帐户中扣收;
3、如果借款学生存款不足扣收本息的,不予划收,由经办网点在下一个还款日划收。该期应归还贷款本金列入逾期贷款管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对借款学生毕业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要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借款学生到经办网点交款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不良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
1、借款学生首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将对借款学生进行电话提示或进行约见、走访;
2、借款学生连续两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将填制一式三联《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给借款学生进行催收,一联发送给借款学生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到国贷办,一联留存备查;
3、借款学生连续两次或共计四次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将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全部贷款本息,并即时在永利yl23411网站上曝光违约失信学生名单;
4、由于审查不严,已贷款的学生因在读期间品行不良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院负责催交贷款本息,并做好善后工作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由省财政和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经办银行的适当补偿,具体比例由学院与经办银行协商决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学校各承担50%,同时,学校承担的部分与毕业学生的偿还贷款情况挂钩。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经办网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须向经办网点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须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生转学,必须经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或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和见证人(借款学生父母或配偶等)偿还学生贷款本金,或依法处理抵押品、物质,清偿贷款本息: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定居或死亡的。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贷款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金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三十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待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在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重新填写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时未归还或未完全还清贷款的,其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含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由经办银行委托学校暂时保管,学校将贷款合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同时在就业报到证明中载明,并在学生毕业有关证件上网注册中记录其信用状况;学生还清贷款后,凭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学校返还其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含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注销其网上信用记录,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还贷合同的要求归还贷款及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合法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学生追回贷款,必要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信息(包括借款学生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就业后单位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三十四条 借款学生必须诚实守信,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去向、联系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有与经办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院与经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国贷办应严格保管借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誉档案,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山东省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有关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和学校有关学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根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学院有关单位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今后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适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